十、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撤銷或廢止其用人核定案,並以 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臨時工作津貼: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用人核定案內容或本要點規定執行,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