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雇主承建之工程已完工、已領有使用執照、申請延長工期或驗收留用
外籍營造工,經本部不予許可者,雇主應為所聘僱之外籍營造工辦理
手續使其出國。但工程完工前四個月期間內,所聘僱外籍營造工聘僱
許可期限尚未屆滿,且同一雇主有其他經專案核定得聘僱外籍營造工
之工程需繼續聘僱外籍營造工從事營造工作者,雇主得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部申請許可變更工作場所:
(一)申請書。
(二)本部核發原專案核定工程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函影本。
(三)原專案核定工程預定完工證明文件。
(四)本部核發新專案核定工程之招募許可及入國引進許可或遞補招募許
可正本。
(五)聘僱外國人名冊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