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安全伙伴計畫草案,應就其宗旨及可行性實 施評估,於確認計畫之實施有助於安全衛生管理水準之提昇及職業災 害預防有正面功能後,依行政程序處理並經公開簽署儀式,正式締結 為安全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