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協處爭議工作行政補助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全年處理爭議案五百件以上者,補助五萬元。 (二)全年處理爭議案三百件以上未滿五百件者,補助四萬元。 (三)全年處理爭議案一百件以上未滿三百者,補助三萬元。 (四)全年處理爭議案一百件以下者,補助二萬元。 (五)接受不同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介之案件,應合併計算。 前項案件數,以審查委員會(以下稱審查會)核准補助案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