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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協處爭議工作行政補助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全年處理爭議案五百件以上者,補助五萬元。
(二)全年處理爭議案三百件以上未滿五百件者,補助四萬元。
(三)全年處理爭議案一百件以上未滿三百者,補助三萬元。
(四)全年處理爭議案一百件以下者,補助二萬元。
(五)接受不同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介之案件,應合併計算。
    前項案件數,以審查委員會(以下稱審查會)核准補助案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