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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處務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印信、出納、營繕、採購、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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