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下事項由各職訓中心就服務轄區特性訂定作業規範,並報局核備: (一)承辦訓練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作業時程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其他需要之規範,由職訓中心參照「補助 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要點」辦理規劃。 (二)提案訓練班次經費項目及計價標準、各訓練班次之督導及考核作業 ,由職訓中心依據「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 與實施基準」之規範辦理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