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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闈場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10
十、闈場電話應加裝錄音設備,錄音資料交由主辦單位政風人員保存一年
    ,但於保存期限內有疑義者,保存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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