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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10 條
雇主應於高壓氣體各工作場所之邊界設置圍籬或設立明顯之警告標示,或
設置警衛;規定非作業或非必要之人員應禁止進入。對於有可燃性氣體場
所,並應設置「嚴禁煙火」之標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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