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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全國性計畫經本部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議核定後,由本部通知受補助
    單位掣據請款。
    本署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額度,以事前、分期或事後撥付等方式
    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向本署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收支清單、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
    (一式二份),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於十二月始辦理
    完竣之補助計畫,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本署辦理經費核
    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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