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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全國性計畫經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議核定後,由本部通知受補助單位
    。
    本署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額度,以事前、分期或事後撥付等方式
    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核銷事宜,核銷時
    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收支清單、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一式
    二份),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於十二月始辦理完竣之
    補助計畫,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辦理經費核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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