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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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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署應依據本計畫所定補助原則、訓練計畫詳實度、當前人力資源政
    策需要及當年度預算情形等相關因素審核補助申請計畫,並得視實際
    需要,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辦理審核作業。
    審查時得邀請計畫主持人或申請單位代表出席說明,或安排審查小組
    進行實地訪查評估,申請單位應予配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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