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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涯啟動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10
十、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向職訓中心陳明。
    對補助款之運用,經本局或職訓中心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全部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
    節輕重停止補助該計畫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向本局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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