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向職訓中心陳明。 對補助款之運用,經本局或職訓中心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全部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 節輕重停止補助該計畫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向本局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