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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按摩業者執業時,應攜帶執業許可證正(影)本,並應注意儀容及服裝之
整潔。
按摩業者於患有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或其他疾病致有傳染接受
按摩者之期間,不得從事按摩。
按摩業者設置固定執業場所時,應於招牌上明示按摩技術士標誌,並應有
按摩室及消毒之設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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