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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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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單位辦理第七點工作崗位訓練之方式如下:
(一)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工作崗位訓練前,應先媒合十五名以上學員選
      擇適合之工作崗位訓練單位。
(二)前款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應與學程所規劃之企業人才需求具關連性,
      並由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先行聘僱參訓學員,依職缺所需知識或技能
      ,安排職場導師即時提供學員所需之職務訓練。
(三)工作崗位訓練符合協助學員跨領域學習者,得自開訓日起安排最長
      三個月之基礎訓練,於前開課程期間,工作崗位訓練單位與學員間
      得不成立僱傭關係,相關權利義務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
      辦法規定,由申請補助單位與工作崗位訓練單位自行約定辦理。
(四)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提供國家重點產業中階以上技術訓練者,得依企
      業預聘大專生訓練制度相關規定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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