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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廢止)
10
十、評審流程分為資格審查、初審及決審三階段。
    資格審查,由本局進行;符合參選資格者,提請評審委員會評審。
    初審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書面審查:由初審委員針對參選者檢附之書面資料進行評審,通過
      書面審查之家(人)數上限為應得獎家(人)數之三倍為原則。
(二)簡報審查:書面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須至指定地點向初審委員會進
      行簡報,通過簡報審查之家(人)數上限為應得獎家(人)數之二
      倍為原則。
    決審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實地審查:簡報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由本局安排決審委員至現場
      執行實地審查,通過實地審查家(人)數上限為應得獎家(人)數
      之一點五倍為原則。
(二)決審:實地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由決審委員會決議獲獎名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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