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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評鑑計畫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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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應於評鑑後邀集評鑑委員召開評鑑後討論會議,討論評鑑結果及
    建議,並彙整各委員意見,撰寫評鑑報告。
    本會原則於評鑑日後三十日內完成評鑑報告與通知執行單位及地方政
    府評鑑結果(含建議),並發給證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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