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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10
十、基層工會團體研提之訓練計畫,以所屬上級工會團體代為轉送分署申
    請為原則,且每一基層工會僅得委託一家上級工會代轉其訓練計畫。
    基層工會團體未依前項規定透過所屬上級工會團體代為轉送者,應檢
    具上級工會團體所開立無法代轉或不願代轉之證明文件。
    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代轉基層工會之訓練計畫時,以基層工會通過
    TTQS  評核為依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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