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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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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
(一)內部訓練,指單一訓練課程之參訓人員均為申請單位之員工者。每
      班至少八人,講師對象得為申請單位內部人員或聘請外部專業講師
      擔任,並得委由專業團體規劃執行。
(二)外部訓練,指一般申請單位選派本國籍個別員工(不含提供勞務服
      務人員)參加國內相關訓練單位所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每一課程
      以補助八人為限。專案申請單位以本訓練方式規劃辦理者,不予補
      助。
    一般申請單位研提員工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所檢
    附之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局明細表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計,每一員工不得
    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但專案申請單位不在此限。
    一般申請單位訓練總班數超過二十五班次(含)以上者,規劃外部訓
    練課程班數不得超過規劃訓練總班數百分之三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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