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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10
十、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應以內部訓練之方式規劃。辦理本局所定政策
    性訓練課程,每一訓練課程為八人以上;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之
    訓練課程每一課程訓練人數為八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餘各類課程每
    一課程訓練人數為八人以上,一百五十人以下。
    前項所稱內部訓練,指單一訓練課程之參訓人員均為申請單位之員工
    者。
    申請單位預定參訓員工人數八人以下者,得聯合其他符合本計畫申請
    單位資格且預定參訓員工人數八人以下者(以下簡稱合辦單位)辦理
    訓練計畫,其派訓人數不受第一項限制。但合辦家數以五家為上限,
    且每一課程規劃之訓練人數為八人以上。
    前項合辦單位應依第十二點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簽署勞資協議書面文
    件及承諾切結書,並應依本計畫各項作業及規定辦理。
    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所需訓練師資得為申請單位內部人員或聘請外
    部專業講師擔任,並得委由專業團體規劃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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