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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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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應承諾於辦訓期間應維持一定員工僱用規模,並於辦訓期間
    不得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情事,亦不得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或無故片面終止參訓人員之勞動契約。但
    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但書或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時,不
    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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