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TOSHMS 驗證稽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得註銷其資 格,及陳報職安署備查,並副知 TAF: (一)連續二年未執行 TOSHMS 驗證稽核者或經評定為驗證稽核技術能力 不佳者。 (二)未依規定每年接受六小時以上經職安署認可與 TOSHMS 有關之安全 衛生訓練或研討會者。 (三)與申請驗證單位或 TOSHMS 驗證單位之間有不當利害關係者。 (四)執行驗證稽核取得申請驗證單位或 TOSHMS 驗證單位之資訊及驗證 結果,未能善盡保密責任者。 (五)未依規定執行驗證稽核或驗證稽核報告虛偽不實者。 (六)在執行驗證過程,因違反申請驗證單位或 TOSHMS 驗證單位之規定 而損及其利益者。 (七)所屬驗證機構經註銷 TOSHMS 驗證機構資格者。 (八)其他經驗證事務專業機構認有違反情節重大者。
配合原條文第七點第二項刪除,爰刪除本點第七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