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確實要求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遵守相關規定,發現其有行蹤不明
等違反法令之情事,應於確認行蹤不明之次一工作日內,通報地方
勞動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當地警察機關,並副知本部。
(二)於接獲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交付安置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時,應依全
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協助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三)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逕向安置所在地之入出國管理機關辦理居留地
址變更。
(四)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於安置期間,應於其居留許可期間屆滿前一個
月,協助向入出國管理機關辦理居留許可展延事宜。
(五)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居留許可或經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之居留許
可,應依其意願協助向本部申請核發工作許可。
(六)對於已取得合法有效工作許可或聘僱許可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
應記錄其雇主、聯絡方式、工作地點及工作性質等資料;對於未取
得合法有效工作許可或聘僱許可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告知其
不得非法工作。
(七)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應確實遵守本要點及其他法令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