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傷病給付與勞工保險之傷病給付,僅得擇一請領。 被保險人於領取下列任一保險給付期間,不得重複請領本辦法之傷病給付 : 一、勞工保險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 二、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本辦法有關傷病給付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