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重點:
1.申請書是否依規定詳實填寫及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檢視有否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
業認定聯影本之證明文件。
3.全戶戶籍謄本應為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資料,配偶及子女與
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
4.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應與申請人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5.申請人子女已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
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6.申請人及其配偶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一百十四萬元以下。
(二)作業程序:
1.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稽、查
核、寄發核定通知、撥款等作業。
2.函請勞工保險局提供請領失業給付者及其參加勞工保險(含就業
保險)加保、退保相關電子資料檔。
3.將申請人及其配偶身分證資料檔,函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
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
4.將申請者子女身分證資料匯入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與其
他類補助進行比對查核。
5.將委託廠商初審結果之申請案件進行複查。
6.寄發審核結果通知單。
7.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腦媒體轉帳代發申請合格者就學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