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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性工作計
畫執行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撤銷、
廢止或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臨時性工作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三、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臨時性工作計畫經撤銷、廢止或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書面通知用
人單位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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