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為辦理補助申請之經費核銷及撥款事宜,本署得設置中小企業安全衛 生設施改善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辦理審核事宜。 前項審核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署指派;另由本署指 派及邀請具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三人至五 人擔任委員。 審核小組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 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