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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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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辦理補助申請之經費核銷及撥款事宜,本署得設置中小企業安全衛
    生設施改善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辦理審核事宜。
    前項審核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署指派;另由本署指
    派及邀請具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三人至五
    人擔任委員。
    審核小組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
    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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