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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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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申請補助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
(二)於雇主提出申請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但申請文件缺件者,應
      通知補正,並於補正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三)雇主所提申請補助文件及內容,不符合本要點目的者,不予核定補
      助。
(四)雇主所提申請補助文件及內容,經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者,依政府
      會計相關規定辦理補助費用核撥及核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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