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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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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支持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及年滿六十四歲中高齡者退休後再
    就業,事業單位如需申請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訓練補助實
    施計畫或中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準備訓練補助實施計畫,可合併於本
    計畫申請。
    前項合併於本計畫申請之計畫,其補助訓練費用標準、補助額度、訓
    練計畫之規劃、申請、審查與核定、執行辦訓及核銷等作業,依各該
    計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