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相關作業: (一)撤回:本部於受理鑑定申請案後,於鑑定結果尚未做成決定前,申 請者或委任代理人得隨時撤回之,惟需以書面文件方式向本部提出 撤回申請。 (二)閱卷:申請者於鑑定案作成鑑定結果後,得依本部及所屬機關處理 人民申請閱卷作業須知辦理鑑定結果之閱卷申請,其收費標準依本 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辦理。 (三)個人資料檔案維護:本部相關人員於處理鑑定案件之作業過程,應 依本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辦理。
一、明訂鑑定案件撤回程序。 二、明訂閱卷之程序與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