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有關實驗室人員之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進及新派任員工之訓練,應包括儀器設備、品保品管及分析技術 三大部分,各部分應有計畫及執行之紀錄。紀錄應至少包括訓練項 目、訓練教材、訓練方式、訓練期程、訓練講師及成果報告等。 (二)實驗室每年應進行人員訓練,分析人員應每年評估其能力。 (三)實驗室人員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各種實驗室相關之講習會、 研討會或訓練。 (四)每人每年訓練時數至少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