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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10
十、民間團體申請計畫之用人費用逾前點第一款第一目補助額度者,得經
    核定後以自籌款支應,支應範圍及標準如下:
(一)自籌款支應進用人員工作津貼及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
(二)核發進用人員每小時之工作津貼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
(三)前點第一款第一目補助之上工時數與自籌款支應之上工時數,合計
      每月不得逾一百七十六小時。
    前項規定之自籌款,不得由本計畫補助項目之其他費用支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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