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民間團體申請計畫之用人費用逾前點第一款第一目補助額度者,得經 核定後以自籌款支應,支應範圍及標準如下: (一)自籌款支應進用人員工作津貼及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 (二)核發進用人員每小時之工作津貼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 (三)前點第一款第一目補助之上工時數與自籌款支應之上工時數,合計 每月不得逾一百七十六小時。 前項規定之自籌款,不得由本計畫補助項目之其他費用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