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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0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一、參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四條規定,明列僱用安定計畫應記載之事項。
二、計畫包含之約定縮減日期與其內容,係指雇主與被保險人開始縮減工資工時之實
    施日期,及其縮減工資工時的方式與實施期間。另縮減工資工時之實施起日,即
    是僱用安定計畫之實施日期。
三、為使雇主與被保險人瞭解計畫之進行與相關規範,屆時將提供計畫同意書範本,
    由雇主與被保險人同意後簽署之。
四、雇主另應說明為改善營運之相關策略、期程及預定達成之目標(例如恢復參加僱
    用安定計畫被保險人之薪資),以強化僱用安定計畫之目的。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七條刪除雇主須擬定僱用安定計畫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之
    規定,予以刪除本條條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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