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非營利組織、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陪 同外國人接受詢問及通譯費用印領清冊」(如附件五)正本三份及請 款收據一份,函報指派之地方政府審核。但符合第二點第三款之陪同 或通譯費用,應併入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 臨時收容安置費」實施計畫經費請款作業合併辦理。 未依前項期限辦理者,應以書面說明事由及研擬改善措施函報地方政 府,無正當理由者,不予補助相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