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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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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營利組織、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陪
    同外國人接受詢問及通譯費用印領清冊」(如附件五)正本三份及請
    款收據一份,函報指派之地方政府審核。但符合第二點第三款之陪同
    或通譯費用,應併入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
    臨時收容安置費」實施計畫經費請款作業合併辦理。
    未依前項期限辦理者,應以書面說明事由及研擬改善措施函報地方政
    府,無正當理由者,不予補助相關經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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