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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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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每位參訓學員於企業訓練時,由事業單位指定輔導專責人員一人,負
    責參訓學員企業訓練之執行、進度管控、成效檢核以及指導管理等事
    宜。
    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安排之輔導專責人員,得向職訓中心申請補助輔
    導費用,並依企業訓練期程內所輔導之參訓學員人數,每人每月發給
    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未足月部分不予列計。
    前項補助每位輔導專責人員每月不得超過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