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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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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之評審分資格審查、複審及決審三階段。
(一)資格審查:
      1.報名單位所送資料,依獎項類別進行資格審查、補件作業及結果
        通知,報名單位有資料不全者,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件作業。
      2.傑出個案獎報名單位所送資料,應先經勞發署各分署及技能檢定
        中心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就轄區內受理之傑出個案進
        行推薦審查(推薦審查評分表如附件十二),並於審查完成後檢
        具推薦之傑出個案報名相關資料及推薦表(如附件十三)函報勞
        發署進行後續資格審查。勞發署各分署及技能檢定中心推薦至多
        四件。
      3.前目所稱審查小組,置評審三人至五人,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
        勞資關係或人力資源發展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勞資團體代表共同
        組成;評審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外部專家。
(二)複審:
      1.複審共識會議:針對本獎項評審標準、作業方式進行說明,除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外,由複審評審小組依評審專長組成各類組評審
        小組,其各組成員至少三人。
      2.書面評審:就報名單位提供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由各類組評
        審小組依各獎項評審標準進行評分。
      3.類組討論會議:
     (1)除傑出個案獎外之各類組評審小組共同討論評分後推薦之實地
          審查名單,其件數至多二十件。但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不在此限。
     (2)傑出個案獎經該類組評審小組共同討論評分後推薦進入傑出個
          案審查會議之名單,其件數至多十八件。
      4.實地審查:除傑出個案獎外之各類組評審小組,依前目之一推薦
        名單進行實地審查,其評分表與作業事項如附件十四及附件十五
        。各類組評審小組如因故未達三人時,得由其他類組評審小組成
        員支援實地審查。
      5.傑出個案審查會議:由該類組評審小組組成,並依第三目之二推
        薦進入傑出個案審查會議名單,以實體或視訊方式進行答詢。
      6.複審綜合討論會:由各類組評審小組組成,討論入圍決審建議名
        單,傑出個案獎入圍決審名單至多十四件;其餘各類組,入圍決
        審名單至多十六件。
(三)決審:
      1.本獎項之決審作業,由決審召集人召開決審會議,應有全體成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2.決審會議針對複審綜合討論會及傑出個案審查會議之結果進行討
        論,經共識後決議獲獎名單。
      3.決審會議未能依前項取得共識時,得由召集人或其代理人發起表
        決,經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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