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包括: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支出證明單。 九、執行法令或工會決議等,各項會計事項發生之有關單據。 十、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工會依需要自行訂定。
原始憑證內容,包括「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收據簿」、「員工 薪給支給單據」、「出差旅費報告單」、「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發票、契 約、定貨單」、「財產毀損報廢表」、「支出證明單」、「其他書表憑證單據」等十 項。另明定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工會依需要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