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事業之工會申請交付仲裁之情形,應先經 本法所定調解不成立者外,尚須勞資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是 否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以仲裁申請時為準,並以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有無備查為認定依據。 前項情形,本會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有無前項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