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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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增訂第二項,本標準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為明確裁決委員出席裁決會議之初審費、調查費及裁決費之給付時點,爰增列第三項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為明確兼職費之給付時點,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並整併原
第二、三項條文。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本法第四十三條增設常務裁決委員之規定,經行政院定自一百十年十月一
    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明確給付時點,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中,除第七條之一自一
    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正為全案修正,依法制作業體例,且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給要點,經行政院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爰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一
    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並刪除第二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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