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
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
增訂第二項,本標準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為明確裁決委員出席裁決會議之初審費、調查費及裁決費之給付時點,爰增列第三項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
為明確兼職費之給付時點,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並整併原
第二、三項條文。
-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本法第四十三條增設常務裁決委員之規定,經行政院定自一百十年十月一
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明確給付時點,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中,除第七條之一自一
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正為全案修正,依法制作業體例,且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給要點,經行政院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爰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一
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並刪除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