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 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 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 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 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八條,明定研發成果創作 人應主動揭露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