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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10 條
前條之適用對象,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營運所需設施、設備、按摩用品
、人力協助、房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補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一、依一百年四月八日研商訂定「視障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會議紀錄決議,
    明定補助申請之對象及補助項目。
二、所稱設施指裝潢、招牌、隔間等固著設施,設備指按摩床、按摩椅、電器用品、
    消防設備及監視設備等可移動設備,按摩用品指床單、枕頭、按摩服裝、清潔或
    按摩用品等,人力協助指提供清潔、管理及交通接送等人員協助,房屋租金指經
    營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場所之房屋租賃費用。其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計畫
    中予以訂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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