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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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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而減少正常工時之參訓勞工或事業單
    位申請補助者,其認定方式、訓練津貼之補助時數與數額、訓練費用
    之補助金額、應檢附文件、辦理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行公
    告,不受本計畫相關規定之限制。
    因景氣情勢影響,而減少正常工時之參訓勞工或事業單位,於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其訓練津貼補助時數、訓練費用補助金額不受第五點第
    三項及第九點規定之限制:
(一)為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六條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之適用
      對象。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部,經評估有必要者。
    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申請之訓練費用補助金額,最高為三百五十萬元
    。
    第二項補助期間最長六個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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