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計畫評鑑結果以星等之方式表示,其核計方式依各項評鑑指標成績 由高至低之排名序位,以五星等之方式公布各訓練單位之評鑑星等, 各星等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五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達前百分之十者。 (二)四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達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者。 (三)三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達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者。 (四)二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達前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者。 (五)一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九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