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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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審查小組應針對各單位所送綜合評量報告進行審查,並向本法中央主管機
關提出審查報告。
前項審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之各項工作內容由身心障礙者執行之可能性。
二、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之職務由身心障礙者勝任之可行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審查報告及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