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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10 條
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國手選拔賽各職類,應遴聘裁
判長一人、裁判二人;全國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各職類
,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三人。
裁判長得依其職類需要,推薦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各一人至三人,協助競
賽事務或機具設備維護。
前二項之裁判、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得視競賽實際需要增聘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一、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各項技能競賽遴聘之裁判長及裁判人數。
二、因全國技能競賽時間較長,裁判長可依需要推薦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各一人至三
    人,協助競賽事務或機具設備維護工作。
三、訂定例外情形如參賽人數眾多或試題需要,得視需要增聘裁判、裁判助理、技術
    顧問人數之規定,以利因應。
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為特定目的舉辦技能競賽時,有關裁判、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
之規定。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裁判助理係競賽當日協助裁判長整理競賽資料、清點競賽材料、分數統計等事務
    ;技術顧問係於競賽當日提供技術意見、故障點設置、試題歸復、機具設備維修
    等工作。裁判助理須具備參與競賽經驗並負有保密之責。另技術顧問均為競賽職
    類之專業人員,對於競賽之公平性有重要影響。
三、因應產業需要、社會變遷及技術升級等因素,技能競賽試題命製更具專業性、多
    元性及變化性,且部分職類於國手選拔賽、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
    競賽等賽事進行時,裁判人員無法兼顧評分及設置故障點或修復機具等工作,均
    有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之需求,以維持競賽之專業性及公正性,爰修正第二項規
    定,取消僅全國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始得聘請裁判助理或技
    術顧問限制,使各類技能競賽均得俟需要遴聘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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