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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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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參訓學員核發結訓證書及中途離退訓規定如下:
(一)請假及缺、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含),
      或經分署考核成績未達所定結訓標準者,不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
      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二)學員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或影響其他學員上課秩序,經分署認定情
      節重大者,得勒令其退訓。
(三)志願役現役軍人參訓,如有違犯、不遵守規定情節重大或中途退(
      離)訓者,由分署函送原送訓單位列管,並副知國防部人次室。但
      非屬國防部之軍職人員免副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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