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參訓學員核發結訓證書及中途離退訓規定如下: (一)請假及缺、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含), 或經分署考核成績未達所定結訓標準者,不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 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二)學員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或影響其他學員上課秩序,經分署認定情 節重大者,得勒令其退訓。 (三)志願役現役軍人參訓,如有違犯、不遵守規定情節重大或中途退( 離)訓者,由分署函送原送訓單位列管,並副知國防部人次室。但 非屬國防部之軍職人員免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