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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10
十、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其臨時工作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臨時工作計畫書及本要點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屆
      期未改正。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