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邀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移請移民署依許可辦法規定處理 : (一)同時接待二團以上。 (二)未指派邀請單位成員全程陪同。 (三)未依規定提出活動報告。 (四)未依主管機關通知提供應檢具之文件。 (五)變更行程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六)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七)檢附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之情事。 (八)故意虛偽申報或明知為不實文件,而據以申請。 (九)出租(借)其名義予不具邀請資格之單位,而據以申請。 (十)當年度申請團數違反第五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