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審核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代理人選或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每次審查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出席。 審核小組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案件,提案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 審核小組得視審核申請案件需要,進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