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仲介業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 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二、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
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人力仲介業應適時履行告知義務,故除確認有例外情況 無須告知外,均應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以有效履行告知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