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請單位對職能基準審查結果有不服者,得於審查結果公文送達次日 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發展署申覆,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覆,由本部發展署組成「職能基準申覆審議小組」進行申覆審 議,審議結果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