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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10
十、申請單位對職能基準審查結果有不服者,得於審查結果公文送達次日
    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發展署申覆,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覆,由本部發展署組成「職能基準申覆審議小組」進行申覆審
    議,審議結果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