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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權責單位提報轉銷呆帳案件時,得視各案件情節,檢附下列文件供審
    查小組進行審查:
(一)送達證明文件。
(二)執行憑證。
(三)催收紀錄。
(四)應負擔者死亡,未遺有財產,且查無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有關機
      關之證明。
(五)應負擔者已清算完結: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
(六)應負擔者依破產法規定和解成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協商
      或調解成立:法院認可和解之裁定、商會主席簽署之和解契約、法
      院認可債務清償方案之裁定或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
(七)應負擔者經裁定破產終結、宣告破產終止或經裁定重整完成:法院
      之裁定。
(八)應負擔者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或免除其
      債務:法院之裁定。
(九)足認有其他原因致逾期債權無法獲得清償情形之資料或證明者。
(十)足認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之資料或證明。
(十一)其他證明文件。
    依前項規定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前,幕僚單位應彙集秘書室、法務室及
    主計室等單位擬具之初審意見後,提會討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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